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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必须遵守哪些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目视飞行规则(VFR) 目视飞行规则是指在目视情况下进行飞行所必须遵守的飞行规则。《芝加哥公约》附件2第四章对目视飞行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1. 除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对管制地带内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另有批准外,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必须按该章规定进行,以保障航空器是在等于或大于下表所列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条件下飞行。 2. 除非已获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放行许可,在下列气象条件下,目视飞 行不得在管制地带内的机场起飞或降落,也不得进入该机场交通地带或起落航线:(1)当云暮高,低于450米(1 500英尺)时;(2)当地面能见度小于8公里时,或5公里时(如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有此规定)。 3.除非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批准,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不得: (1)在日落和日出之间或在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规定的日落至日出之间的其他时间飞行; (2) 在飞行高度层200 (20 000英尺)以上飞行; (3)作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 4.除非为起落所需或经有关当局许可,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不得:(1)在其高离航空器半径600米(2 000英尺)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小于300米(1000 英尺),飞越城市、集镇居民点的人口稠密地区或露天群众集会上空;(2)或在 上述地区以外,其高离地面或水面小于150米(500英尺)飞行。 5. 在地面或水面900米(3 000英尺)以上或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规定的较高基准,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水平巡航时,必须符合巡航高度层表规定的与航迹 相适应的巡航高度。但有一例外,即飞行规则第二节第2条规定,选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采取的巡航高度层,但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航行资料汇编另有规定或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中另有说明,航迹与髙度层的相互关系即不适用。 6. 在下列情况下,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规定: (1) 成为管制机场的机场交通组成部分时; (2)作为特殊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 (3) 在管制空域(仪表/目视)飞行时。 7. 在管制空域(仪表/目视)外进行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如系处于或进入 有关空中交通脤务当局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有关规定,而指定的区域或沿按之指定的航路飞行时,必须在适当的空中交通服务无线电频率上保持长时间守听, 并按需要向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报告位置。 8.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要改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1)如已 提交飞行计划,必须通知现行飞行计划必要的更改;(2)按提交飞行计划的要 求,必须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出飞行计划,并在管制空域进行仪表飞行规 则飞行前取得放行许可。 仪表飞行规则(IFR) 仪表飞行规则是借助于航空器的仪表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飞行所必须遵守的飞行规则。《芝加哥公约》附件2第五章是关于仪表飞行规则的规定。 适用于一切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 航空器必须装置适当的仪表和适宜于所飞航路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2) 要有规定的最低高度(层)。除非为起飞、降落所必需或经有关当局特 殊批准,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高度(层),不得低于飞越国家所规定的最低飞行高度;在未规定最低飞行高度的地区,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在高原和山区,其 高度(层)至少高出在航空器预计位置半径8公里内的最高障碍物600米 (2 000英尺);②在上述之外的地区,其高度(层)至少高出在航空器预计位置半径8公里内的最高障碍物300米(1 000英尺)。 (3) 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①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的航空器拟改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如已提交了飞行计划,必须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说明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报告对现行飞行计划所要作的更 改。②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进入或遇到目视飞行气象条件时,除非预 计并打算进行相当长时间的、不间断的在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外,不得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适用于在管制空域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 在管制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规定。 (2) 在管制空域内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巡航时必须沿一巡航髙度层飞行; 如经准许采用巡航爬高技术,则须在两个髙度层之间或一个髙度层之上飞行。 适用于在管制空域外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巡航高度层的规定。在管制空域外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水平巡航时,必须按下述规定,沿与磁航迹相适应的巡航高度层飞行:①国际民航组织制定 的巡航高度层表;但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对在离海平面900米(3 000英尺)或以下飞行另有规定者除外;②修订的巡航高度层表,如对飞行高度层290 (29 000英尺)以上的飞行,规定要求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巡航高度层表执行。 (2) 通信的规定。在管制空域外进行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处于或进 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有关规定而指定的区域或沿按之指定的航路飞行时,须在有关频率上保持守听,必要时与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建立双向通信。 (3) 位置报告的规定。在管制空域外进行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经有关 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要求:①提交飞行计划;②在有关频率上保持守听,必要时与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建立双向通信;必须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关于对受管 制飞行位置报告的规定,报告航空器飞行的位置。 上一篇: 低成本与远程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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